想要加保~買保險的消費者~要買要快,
七月起買保單,有可能要看您的「財力證明」了。
筆者:曾雨金
過去買保險,只要有錢要買多少張?額度要多少?只要您是「健康狀況ok」保險公司大都通通承攬,從100年7月1日起買保單,保險公司就要依「金管會」責成「壽險、產險公會」所研擬訂定的最新「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嚴格落實「財務核保」機制,消費者想要買「大(額)保單」或是「加保、加買」的難度就愈來愈高了。
產、壽險7月起實施的核保新準則:
以下五種情形均需再提供「要、被保險人」財產或收入證明,以供保險公司做為核保評估依據。
(一)如果同一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保單的「保險費」累計加總,若超過「要、被保險人」年收入的30%。
(二)如果同一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保單的「保險金額」累計加總,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的20倍。
(三)如果同一被保險人在三個月內密集向二家公司(含)以上購買保險保單,且保額及保費與「被保險人」財力明顯不相當者。
(四)如果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險」,單一保險單「保險金額」超過2000萬。
(五)如果為 未滿15足歲孩童購買保險保單(含產、壽險)的「殘廢保險金額」累計達200萬及超過者。
舉例:
(1)王先生年收入100萬元,第一次買新的保險,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如果「保險費」有超過30萬元時,就要提出財力證明。
(2)李先生年收入100萬元,第二次再買的保險,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如果「保險費」支出累計加總已超過30萬元時,也是一樣要提出財力證明。
(3)張先生年收入100萬元,第二次再買的保險,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如果「保險金額」累計加總已超過2000萬元時(家庭收入20倍),也是一樣要提出財力證明。
此外,99年修改的保險法,未滿15足歲孩童投保死亡險身故,只「加計利息退還保費」,但還是有「殘廢保險金」給付,這次核保準則也要比照納入累算,因為殘廢保障反而存有導致道德風險之虞慮。所以新版核保標準規定,父母親要幫小孩投保產、壽險保單時,所有保單之「殘廢保險金額」加總累計,若已達200萬元或以上者,父母親也是要拿出家庭收入及財力證明。
保險公司這一項新的核保政策,自律規範核保準則,將更可以遏阻「不當節稅」及「道德危險」投保的案件發生。以前都是各家保險公司自訂自己「核保準則」,未來的核保標準也將統一化了,除了評估「被保險人」當事人的健康體況及投保動機外,就有可能還要加上「財務核保」的機制,也就是年收入「20倍、30%」標準,也會再針對「次標體況、高齡、高額、未成年人」等,可能出現異常情形的投保案件,加強核保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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