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委託:協助交通事故請求賠償事件
<自用小轎汽車與機車車禍事故>
保險顧問:曾雨金 0910-415300義務免費幫忙
█案件受理:97年09月10日
█事發經過:97年07月19日中午,本案委託人:陳先生為機車騎士,騎乘之機車於XX市河南路2段時與李先生所駕駛之小自用轎車於雙黃線不當迴轉,致使機車騎士陳先生腦震盪及身體多處、胸部擦挫傷、右膝血腫、腳踝部撕裂傷,急診送林新醫院治療,07月24日出院共住六天後,門診追蹤治療至今,住院期間施于腳踝縫合及膝部血腫移除手術,仍是門診復健整形治療中。
█處理經過:一、請委託人:陳先生至處理事故現場之交通分隊申請:
1.交通事故現場圖
2.現場照片
3.事故研判分析表
二、醫療期間就診過的醫院、診所:開立醫師診斷書、醫療收據明細。
三、再請案主至新店市調解會申請調解。
四、協助算出預計求償的總金額:
1.財物損失:
陳先生所騎乘之機車,修理費:
請求金額(有機車行收據為慿)=6,850元
2.薪水損失:
陳先生就職於影印店店長工作,平均月薪3.6萬
平均月薪×事故至今三個月仍無法工作=請求金額
36,000元/天 × 6 個月 = 108,000 元
3.醫療費用:事故至今 97.07.19~97.10.01.
(住院及門診自負額掛號費用)+(醫療用品藥材)=請求金額
15,799元左右 + 3,281元 = 19,080 元
4.後續傷口整型及膝部腳踝復健費用:
整形外科醜型磨皮整型費用及膝部腳踝中醫復健,預估金額= 45,000 元
5.至醫院求診交通費用:
事故至今 97.07.24.~97.10.止請求金額=2,847元
6.精神撫卹金:
請求金額 = 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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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1+2+3+4+5+6=合計總求償: 232,777 元
█案情經過:一、由陳先生申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對造人李先生一人出席,產險公司理賠人員未出席,僅向對造人提出請求賠償之相關資料影本及,告知預請求賠償總金額232,777 元整。也請對方知會產險公司人員下次調解務必出席。
二、經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車險的保險公司人員出席,依警方研判分析表指出肇事責任歸屬為對造人李先生,公司願
賠付,但所開請求部分,仍堅持只賠付,醫療費與後續醫療費及交通費共34,000元、財損機車願賠6,850元、工作損失
只願賠付30,000元,精神撫卹部分30,000元,產險公司同意合計賠償金願賠付85,930元,對造人無任何表示意見,委託
人認為金額差易爭議、無賠償誠意,處處刁難,無法達成協議。
三、97.09.16.在二次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若再無法達成和解,委託人開出二週內,已準備好甲種醫師診斷書,要以((過失傷害罪))正式提告。
四、97.09.27.事後11天內,對造人李先生與產險公司代表以電話通告,願以總賠償金額16萬為和解條件,委託人也委屈接受,不再與對方纏訟糾葛。
五、在97年10月1日再提第三次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以16萬和解賠付金額,正式簽署「和解書」。
█結 論:1.本案共計求償賠付金新台幣160,000元,圓滿落幕,而後醫療、復健、整型等費用均由案主自行要負擔了。
2.初期談和解時,對方仍堅持雙方都有駕駛違規責任及保險公司均態度堅持只賠付之限額,還好(事故研判分析表)會說話,內容寫到對方李先生車輛肇事主要原因:「在劃有行車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車」,委託人陳先生車輛:「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對造人百口莫辯,承認全責的疏忽,才軟化願意賠償。
3.案主當時也不知如何?賠付與求償金額差距那麼大?如何繼續請求?怎麼談?這是一般人最不會的,請求賠償對項要找對,是(事故對方駕駛人),車主或是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只是您連帶請求賠償的對造人而已,如果您一直只針對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求,這是錯的。您會被保險公司指揮,一下子您要拿什麼?一下子您要準備什麼?看您不會就吃夠夠,所以請求方向要對,可認定的慿證也要對,車險有哪些給付條件也要了解。
4.本件是以「事故研判」我方委託人是「無肇責」的,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加上預備提出刑事告訴,我方一定會勝訴及請求的依據很實務,不會誇大不實,和解不成,將有所動作,對照當事人也會擔心之下,急著想和解。
5.從交通事故發生日到和解日,案主共計花了二個半月結束。
從受理委託日為97年09月10日承接,以21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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