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協助<機車與機車車禍事故>被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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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93年10月間夜10點多,本案委託人:機車騎士劉先生,所騎乘之機車於某市中港路XX路時因紅燈緊急煞車不及追撞到停止線上等待綠燈的李先生所駕駛之殘障三輪機車後方,致使李先生所駕駛之殘障三輪機車向左前方路口推行後撞及行人道坡坎,倒地後右後腦重擊,經急救無效後死亡。
█處理經過:一、對方家屬於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時要求劉先生總賠償金500萬,即可
和解。
二、第一次調解不成,不知所措,委請本人代勞,能否減少賠款金額。
三、協助案主推算,以法院的諸多判例,預計合理的賠償金額?
█案情經過:一、再申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調解,劉先生原本家境屬小康,工人家庭
需養家三口,如要再拿出現金10萬就很困難了,所以,就以含機車
強制險150萬+再拿出50萬=200萬作為賠償的誠意,對方家屬仍堅持
原金額,差距過大,仍告無法達成和解。
二、原本案主想賠不起就讓他們告好了,足將放棄賠償對方了。
三、對方至12月間第三次再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經案主表達家境及和
解誠意由200萬提高為250萬為最高賠償誠意請調解委員作主,經調
解委員居中協調,對方家屬同意案主所提之金額,但限明日付清賠
償金,最後達成共250萬和解金(含強制險)賠償給給家屬,正式簽
署「和解書」。
█結 論:1.依對方李先先身故年齡56歲,若以法院的民事賠償案例計算,對方家
屬最高也是在200~300萬間,對方有子女五人,用霍夫曼法則計算,
250萬是合理的。
2.強制險公司於第二次調解前已賠付150萬了,第三次調解案主展現了
最大誠意,明日急付100萬現金(借也要借到),對方感動了,才有各
退一步,達成共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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