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協助勞工向雇主求償
「工作中感電死亡」職災事件
保險顧問:曾雨金(免費諮詢:0910-415300義務服務)
92年12月發生於台中市XX企業有限公司,高週波燙印機組裝工廠,組裝技
術員陳XX在作組裝完成前維修測試時,觸電電擊休克,既送醫院急救無效
死亡,陳XX父親立即委託本人代向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最後終於與雇主以
總賠償金五佰萬元達成民事和解。
◎處理過程:1. 事發既向派出所報案,檢察官相驗,封鎖現場,報請勞工
安全檢查所,調查事發原因,催促勞安所盡早提出報告。
2. 如何幫勞工眷屬請領勞保身故金與喪葬津貼及協助申領職
災家屬生活慰藉金與其他應有之補償金等,加上個人所投
保之商業保險。
3. 民事求償部分先以調解會協調二次不成,檢察官提起偵
查,再委任律師狀告加重求處其刑,六個月後,雇主願
賠償320萬+勞保及勞基差額部份=500萬。
◎請求賠償:
1.應領勞保部份(職災身故,依投保薪21,900元×45個月=985,500元)
2.勞基法第59條所述職災補償:
雇主應依勞工於職災前原領之薪資37,170元×45個月=1,672,650元
作補償標準,所以雇主應再補償15,270元×45個月=687,150元
3.家屬請求之民事賠償及撫恤部份:如喪葬費用、扶養責任、精神撫卹
(共320萬元)
4.其他補償金部分:勞保之眷屬生活津貼10萬、勞委會職災眷屬安撫金
10萬。
註:本件勞工自己投保之商業保險,意外險200萬,職業類別以3類投保,
而保險公司認定此意外之發生應屬第6類人員所發生與投保不符,只
願賠付折算後66萬,與原投保之200萬不符。
經本人凾告申訴保險公司理由:主張該勞工為當兵時購買之保險,當時職
業等級為第3類,退伍後一直就在XX公司任高週波機械組立技術員工作,
保單仍未變更職業類別,查職業類別分頁機械組裝屬第4類,非高壓電作
業人員,應以第4類核賠才是,又向保險公司多爭取到約66萬多。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