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協助勞工向雇主、工程承包商、建商求償
「工地意外中壓傷」職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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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發生於竹北市一處建築工地,勞工:輕鋼架技工林先生(委託案主)預施作前以搬運車搬運材料(烯酸鈣板)因工地地面高低落差及動線空間狹小造成搬運車翻落材料重壓勞工下半身驅,經工地人員急送竹北東元醫院急救治療,醫師診斷判定為(第12胸椎爆裂性骨折)須快速開刀復位,又因勞工戶籍及住宅在彰化縣大城鄉,家屬以就近能看護照顧為由,要求雇主當日即轉送回台中縣梧棲鎮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固定復位手術治療,住院17天,後續門診治療至今,醫師最後診斷為第12胸椎骨折病神經傷害馬尾症候群,暨脊髓已傷導致終身尿失禁後遺症,需長期使用背架,不得搬運重物。事至97年2月案主(勞工)透過客戶轉介紹委託本人代為義務協助向雇主、承包商、建商進行求償事宜。
●處理過程:
1.事發至本人受任委託已經近六個月(刑事過失傷害請求權期限快到),而且事故當時工地人員也未向派出所報案及通報勞安所人員,封鎖事故現場,查證事發原因等,勞工無法提供任何線索及資料可稽。雇主也未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唯獨建設公司未施工工地投保的一份工地意外保險。
2.先以自述行政訴願向事故所在地主關機關(新竹縣政府勞工科勞資爭議處)與(勞委會)發函協助,向小包商(第一雇主)、中包商、營造商、建設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九條之規定,所有承攬延攬關係人均須負所有責任。也將依刑法第二八七條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權利及民法第一八四、一九二、一九三、一九四、一九五條等民事請求賠償之權利。
3.獲得勞委會關注及縣政府勞工科勞資爭議處申請做出勞資協調會議,當時小包商(直接雇主)、中包商、建設公司、保險公司等均派員出席參加第一次賠償請求協調會。
◎請求賠償:
依勞基法59條:
1.醫療補償請求部分:
自96.09.20.起,截至97.01.01.止
竹北東元醫院:急診費……………………………… 1,257元(有收據)
梧棲童綜合醫院:住院與門診………………………… 13,258元(有收據)
住院門診期間的雜支、醫療用品、交通費等………… 約 35,000元
自97.01.01起,
後續復健費用與醫療藥、用品費用等………………… 約300,000元
=========================================>共計:349,785元
2.工資補償請求部分:
請求2年(一天1,500×類計300天)………………………… 450,000元
3.殘廢補償請求部分:
依勞工保險等級(依職災認殘為七級660天)
(一天1,500×660天)………………………………………… 990,000元
依民法192.193條:
4.精神撫卹……………………………………………………… 300,000元
=============================>>請求賠償>>總計:新台幣 2,089,785元
4.經縣政府勞資爭議處協調的請求賠償也因勞方賠償請求金額與資方(連帶承攬人)所提願意最多只賠償新台幣30萬元差距甚遠,終告不成。
5.最後因離刑事過失傷害請求權期限近六個月快到,逕先委請律師向資方(連帶承攬人)提起(過失重傷害之告訴,97年4月彰化地院檢察官開第一次偵查庭,陸續庭訊雙方三次,至97年10月檢察官已調查有明確事證足以向資方(連帶承攬人)起訴要件,最後責令雙方再到勞工戶籍地大城鄉調解委員會,進行最後一次民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檢察官將逕行向資方(連帶承攬人)提起公訴之相關罪證刑責。
6.至97年10月31日經大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三人與資方(連帶承攬人)代表及勞工與家屬數人、律師陪同下,在調解委員極力調處下,又因勞工家屬的擔心下,怕本件法律訴訟的纏訟期間會很長久,消耗人力甚多,所以再重新提出的請求總金額為120萬,資方代表也在展現和解之最大誠意下,最後願以92萬為賠償總金額,勞方及家屬也同意,達成共識以新台幣92萬為賠償金,完成了本案的民事和解部分,同時勞方(案主)也同意一併撤銷對資方(連帶承攬人)之刑事訴訟告訴。本案圓滿完成。
●相關處理:
1.因雇主未將勞工投保,依職災保護法中,勞工仍能依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的補償,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與殘廢給付。勞保局已有給付輔助器材(背架)費佣金額,傷病及殘廢部分仍未治療終止,目前仍在審核中。
2.勞工(案主)因脊髓已傷導致終身尿失禁後遺症,需長期使用背架,已達請領((殘障手冊))輕度標準,也請領到每月殘障津貼補助3000元。
3.雇主部分也因工地安全衛生法、職災保護法遭主管機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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